许多人对法官的期望之一是,负责审理自己案件的法官可以认真对待他们的诉讼和离婚案件。然而,法官有一套案件,可能不符合当事人的意愿“优化路径”。这位离婚律师以昨天在网上申请的一起涉外离婚案件为例,让大家感受一下。
这个案子并不复杂。虽然双方全年都住在国外,但他们都是获得绿卡的中国公民,在国内外都有房地产等共同财产。因为婚姻和家庭的概念非常不同,婚姻生活总是跌跌撞撞,直到分居。双方现在已经在国外分居了近两年。尽管有几次关于离婚的讨论,但仍未能达成协议。由于该男子近准备回到中国发展,他决定委托律师向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努力在回国后迅速消除与该女子的关系。
在律师的安排下,起诉和立案的过程非常顺利,案件很快就分配给了审判法官。因此,法官像往常一样联系该妇女回应诉讼。这导致了本文中需要讨论的事情。
因为双方都在国外生活了很长一段时间,根据中国的法律,他们都有华侨的身份。因此,只有所在地的法院拒绝接受他们的离婚诉讼时,中国法院才能管辖。然而,双方从未在外国法院提起过诉讼。在这种情况下,为什么律师接受该男子的委托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原因是该男子声称他将在短期内返回中国。居住在中国的中国人向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自然不存在法院管辖权的问题。因此,我们的律师计算,在审判之前,该男子已经在中国,可以出庭参加诉讼。
然而,这个计划很容易被改变弄乱。这名男子不仅受到疫情的影响,而且在他的交接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导致他无法如期返回中国。为了顺利完成案件,这位婚姻律师想出了很多方法来对付法官,案件的开庭日期被推迟了好几次。后,法官也彻底结束了双方的情况,于是他决定安排昨天通过网络视频开庭。
然而,根据律师的经验,法官在这次听证会上首先要解决的是管辖权问题。此外,法官应该在审判过程中找到理由,以便驳回我们的诉讼,因为此案不属于法院的管辖范围。原因不仅在于上述法律规定,还在于该女子在与法官沟通过程中表示不愿离婚,并准备向外国法院提起诉讼,还在于律师对法官处理案件的态度。
面对上述情况,律师目前可以采取的途径仍然是拖延。拖到那个人回家,然后正式开庭。具体操作是该男子的绿卡,这是法官判断其华侨身份的依据。然而,法官只是从这名妇女那里听说了这件事,没有真正的依据。法官有两种方法可以获得这一依据:,委托外交机构进行查询。这样会消耗很多时间。届时,该男子应该已经回到中国,并可以出庭参加诉讼。第二,这个人承认自己。通过这种方式,法官可以立即确定该男子是华侨,然后该女子提出管辖权异议,因此法官可以在法庭上发布裁定,驳回我们的诉讼。
从上面可以看出,这个人必须避免在法庭上承认绿卡。你甚至可以说你不记得了。你需要在法庭上作为借口进行核实,这也会让法官一时无所事事。
在法庭开庭当天,正如本律师所认为的那样,法官没有进入正式审判,如宣读起诉书、被告辩护等环节,而是直接询问该男子是否获得了绿卡。虽然该男子在法庭上了解了利益关系,但他仍然承认自己在法庭上有鬼魂。可以看出,法官无法抑制自己的兴奋,立即主动向该男子解释:鉴于他的华侨身份,没有证据表明外国法院拒绝接受他们的离婚诉讼,因此法院没有管辖权。随后,他提出了两个选择:一是该男子自行撤回诉讼;第二,法院发布了驳回诉讼的裁定。
为什么法官不能忍受兴奋?这是因为我的律师非常清楚,法官通常只把案件作为他们的工作,以少的时间和精力来完成案件,或者追求调解和结案,这是大多数法官追求的目标。因此,法官的优化和选择路径一般为:调解和结案(内部评估指标)-裁决驳回或允许撤回-判决。此外,法官犯了一个错误——根据法律,除了级别管辖权和管辖权外,法官只有在被告回答并出庭回应诉讼之前提出管辖权异议时才有权审理管辖权问题,否则他不能主动审查自己的权力。
有关法律规定包括:“在中国结婚并在国外定居的华侨,如果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拒绝受理离婚诉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中国的终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另一方居住在中国。无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居住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中国公民在国外但未定居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或者被告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回答诉讼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管辖权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由于被告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已出庭,法官应该首先询问被告关于管辖权的建议?在被告发表意见之前,法官急忙表示,他将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部分法官的兴奋导致他犯错误。
经过多年的工作,我看到了太多的情况,我的律师不会惊慌失措。律师没有立即提出反对意见,并指出了法官的错误。看到这位女士的谈话更情绪化,律师认为她仍然可以尝试。因此,我们提出是否可以对双方进行调解,或者双方是否可以就离婚进行私下讨论。果然,这名妇女情绪崩溃,并在法庭上表示,她将不再怀念这段婚姻,并同意离婚。至于资产问题,留待以后回家处理。
看到案件可以调解结案,法官的态度发生了180度的转变——立即发布了离婚调解书。就这样,法官通过调解解除了双方的关系。我们的目标实现了。
这种奇妙的变化不仅发生在被告身上,也发生在法官身上——从认定法院没有管辖权,无法审理此案,到法院出具离婚调解书,这似乎令人难以置信,但实际上有其内在原因。这是法官处理案件的方式。当然,种方式是调解。它不仅节省了详细的审判和撰写判决的努力,而且还避免了一方因拒绝上诉而面临被上级法院修改的风险。为什么不呢?在这个时候,例如,法院是否有管辖权的问题可以被遗忘。
本文提出了一个名词,即法律解释。这是指法官在当事人不清楚的情况下,向当事人解释或澄清案件的实质性问题、程序问题、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在本案中,法官主动向该男子解释了法院管辖权的法律规定。然后,请发挥你的想象力,猜测:如果你不知道你应该向哪个机构申请证据调查,大多数法官会主动向你解释吗?
21
2024-11
20
2024-11
20
2024-11
20
2024-11
20
2024-11
14
2024-11
13
2024-11
13
2024-11
13
2024-11
08
2024-11
07
2024-11
06
2024-11
06
2024-11
04
2024-11
04
2024-11
31
2024-10
31
2024-10
29
2024-10
28
2024-10
25
2024-10
24
2024-10
23
2024-10
23
2024-10
23
2024-10
18
2024-10
17
2024-10
16
2024-10
16
2024-10
14
2024-10
12
2024-10
11
2024-10
10
2024-10
09
2024-10
08
2024-10
30
2024-09
29
2024-09
27
2024-09
26
2024-09
26
2024-09
24
2024-09
23
2024-09
20
2024-09
19
2024-09
18
2024-09
18
2024-09
13
2024-09
12
2024-09
12
2024-09
11
2024-09
09
202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