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如何分割离婚财产的问题上,法官首先要确定的是房屋的所有权和价值。对于离婚时要分割的房屋,可能涉及购买时的价格、登记结婚时的价值和离婚时的价值。这必然涉及到离婚时的价值。确定方法包括当事人的讨论、法官的询价和评估。既然确定方法不止一种,在一审中选择其中一种方法完成价值确定后,当事人能否反对并提出上诉?以律师曾经代表的离婚财产案件为例,如下:
婚后,双方共同贷款购买了一处房产。由于性格不和,夫妻关系破裂,起诉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财产。到离婚时,贷款已经结清了。在一审法官的主持下,双方选择协商确定离婚时房屋的价值。经过多次咨询和反复讨论,双方一致确认其价值为360万元。因此,一审判决确定该女子获得财产,并向该男子支付折扣180万元。
拿到判决后,男方对自己只能拿到180万元的补偿不满意,决定提起上诉。他觉得自己不仅对房子的贡献超过了女方,而且房子的实际价值不仅是360万,而且应该是400万。我之所以在一审同意360万元的价值,是因为当时觉得自己可以获得房产的所有权,然后少给女方一些补偿。没想到,一审法官竟然把房子判给了女方。
然而,这些真正的想法并不容易在上诉中获得法院。因此,他想到了一个他认为自己可以成立的理由——他不是一个房地产专业人士,作为一个外行,很难准确地判断房地产的价值。一审法官没有给双方申请评估的机会,导致判断错误,低估了房子的价值。因此,该男子在上诉中正式申请了房屋价值的评估。我希望在二审中,评估中心能够准确地评估房屋的价值。
对于该男子的上诉理由,离婚律师认为很难得到支持。原因是讨论也是确定离婚财产价值的合法途径。一旦双方达成协议,就可以作为判决的依据。一审中,法官征求双方建议,确认双方同意以协商方式确定财产价值,排除评估方式。
法律不要求选择讨论方式的当事人必须是房地产专业人员。与此同时,一审法官也给了双方询问专业员工的机会。因此,采用双方协商确定的价值来分割财产是合法有效的。二审的主要目的是纠正一审中的错误。由于一审没有错误,二审应保持一审判决。由此可见,该男子的上诉理由并不成立。
本案的二审结果与婚姻律师的分析相同。二审法官没有允许该男子申请鉴定,终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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