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子女抚养问题往往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当孩子被确定为一方抚养时,另一方会担心未来探望孩子会遇到障碍。所以很多人都想到了一个办法:如果离婚后不允许探望孩子,可以不交抚养费。然而,在我们专业的离婚律师看来,这种协议是无效的。因为探望权和子女抚养费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所以孩子获得子女抚养费是他们的基本权利。他们不能选择不支付抚养费,侵犯子女的基本权利,因为离婚对方不允许探望。
那么,在离婚实践中,有没有好的方法将探望权与子女抚养费的支付联系起来,制约双方呢?答案是肯定的。以今天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代理的一起离婚律师子女抚养费案例为例,说明如下:
我的当事人何先生(化名、被告)和张女士(化名、原告法定代理人)三年前同意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同意张女士抚养孩子,何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每周可以去看望孩子一次。
然而,离婚后,张女士经常因为各种原因拒绝探望,所以何先生停止支付抚养费。因此,张女士以孩子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何先生继续支付抚养费。
这个案子今天开庭了。这些事情发生后,男女双方在法庭上变得互不信任。虽然何先生愿意继续支付抚养费,但他仍然担心女方将来会阻碍他去看望孩子,张女士也担心何先生不会按时支付抚养费。看到这一幕,我律师提出了一个调解方案,可以同时制约双方,即何先生每周去看望一次孩子,每次去看望都要支付1000元的抚养费,一个月的抚养费正好是4000元。这样,探望权就可以和孩子的抚养费形式上合法有效地联系在一起。
因为这一计划是公平的,双方很快就达成了调解意见,案件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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