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离婚协议的签订应以自愿为原则,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不应采取欺诈或胁迫的手段签订。这是一个基本的法律原则。那么,如果对方威胁要宣传亲属的隐私,会不会构成欺诈呢?这里的亲属范围应该受到限制吗?这位离婚律师以一起曾经处理过的婚姻案件为例,分析如下。
我的当事人(女方)准备和男方离婚,因为夫妻关系破裂。在谈判过程中,男方威胁要求绝大多数夫妻共同财产,宣传女方母亲的私生活混乱。女方不得不签署一份对自己非常不利的离婚协议。离婚后,男方依然坚持多次骚扰女方。本来觉得协议不公平的女方决定委托律师提起诉讼,希望撤销离婚协议,重新分割财产。
对于女方的要求,婚姻律师认为自己有一个错误的认识,就是离婚协议不能完全撤销,只能撤销离婚财产分割的起诉请求。至于解除婚姻关系,甚至不能通过诉讼撤销子女抚养。
根据法律规定,男女双方在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和胁迫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撤销。至于胁迫手段,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以例子的形式规定,行为人应当将生命、身体和身体交给另一方或者近亲属、在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是威胁,迫使对方为真实意愿的,可视为威胁。
由于法律有明确规定,我们在协商离婚时向法院提交了双方的微信记录。终,女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被男方胁迫,然后认定了违背真实意思签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事实。因此,法院撤销了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部分,案件圆满结束。
虽然案件已经结束,但这位离婚律师也想在上述法律规定中额外讨论亲属的范围。虽然根据上述法院的规定,亲属的范围被限制为近亲属,但我律师认为在实践中不应该拘泥于此。
原因是法院规定近亲属的主要原因是近亲之间的情感关系通常比较亲密。正是基于这种亲密的情感关系,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很容易被对方利用,然后被胁迫。但是,我们也要看到,是否是被胁迫方的近亲属,并不是问题的本质,而是对方是否容易利用某些亲属关系来胁迫对方。现实生活中,每个人与不同亲属的关系都是遥远而亲密的,并不总是受到近亲属的限制。比如有些当事人从小就离开父母,跟着远房亲属长大,导致他们对自己的感情漠不关心。
因此,如果对方强迫当事人在离婚时签署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以损害远房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和财产,本质上仍然是通过胁迫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因此仍应认定在这种胁迫下签署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可以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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