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系某食品公司客户经理,白女士系某服装公司运营总监,双方自行相识,2007年6月登记结婚。2011年生育一女张小妹。婚后,张先生父亲出资38万作为首付,为张先生、白女士夫妇购买了一套房产,且一直以其公积金协助双方偿还贷款。因张先生信用存在问题,房产登记在白女士名下,三方签署《共有协议》,约定三人按份共有房产,其中张先生父亲占36%,张先生占32,白女士占32%。贷款清偿完毕后,房产变更登记为张先生、白女士按份共有,各占50%。
双方均主张女儿张先生某的抚养权,张先生提交了保姆工资、幼儿园缴费、保险缴费等记录作为证据,欲证明其承担了孩子的教育、生活等大部分开支,具有抚养孩子的意愿和经济能力;白女士提交了怀孕时的诊疗记录、在某网站撰写的育儿记录、微信朋友圈的育儿动态等作为证据,证明其再次怀孕风险较高,且其是孩子的主要照顾者。
庭审中,张先生与白女士的争议焦点是房产如何分割以及孩子抚养权的归属。张先生坚持争取女儿的抚养权,同时认为房产应按照《共有协议》约定的份额分配;若不能按《共有协议》约定的份额进行分配,张先生要求多分,因房屋首付和大部分贷款均由张先生父亲提供。
白女士希望获得房产,愿意给予对方一半折价款。在女儿抚养权问题上,白女士比较纠结,一方面考虑到自己的抚养能力,男方的经济能力、户籍条件等较女方更优;另一方面因一直亲自照顾女儿,感情上无法放弃抚养权。
在明确白女士的需求后,我方律师积极与当事人白女士、法官、对方当事人张先生沟通,后顺利达成调解。
本案经调解结案。张先生与白女士离婚,房产归白女士所有,白女士给予张先生130万折价款,并对协助过户等事项作出了详细安排;婚生女张小妹由张先生抚养,白女士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
通过与白女士的多次沟通,我们了解到张先生抚养孩子具有更大的优势,例如收入水平、父母的协助以及入学方面等,张先生对孩子的抚养权也极为坚持,但是孩子年龄较小,十分依赖白女士。白女士只是从感情上舍不得孩子,即使张先生支付抚养费,白女士独自抚养孩子也面临较大的困难。因此,我们为双方设置了一种类似共同抚养的模式,作为过渡期的安排,即同意张先生获得抚养权,但是孩子依然维持双方分居期间的照管模式,暂时与白女士一起生活,继续由双方父母提供必要的抚养协助。
白女士对调解的结果非常满意,我们认为这个案件终能够顺利调解结案,得益于以下两个因素。
其一是摸清了当事人的真实诉求。在大部分离婚诉讼中,女方抚养能力都 不如男方,但是女方作为孩子的主要照顾者,从情感上舍不得孩子,但是女方取得抚养权后,可能对自身的发展和孩子的成长都不是选择。我们的当事人白女士即是如此,我们依靠以往案例积累下来的经验,摸清了当事人的真实诉求,通过暂时的“共同抚养”安排作为白女士的情感过渡期,保障了当事人的利益。
其二是不拘泥于现行法律规定,寻求创新性的解决方案。白女士的核心诉求是房产,对方的核心诉求是女儿抚养权。从证据情况来看,白女士如要获得房产,因房产的大部分出资均是张先生父亲,白女士支付的折价款可能高于房产价值的一半,但是白女士放弃抚养权又存在情感障碍,我们没有拘泥于法律规定,创新性地提出暂时性的“共同抚养”,使双方需求均得到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