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许多离婚诉讼中,双方都会就子女抚养问题发生争议。一些当事人在发起离婚诉讼前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以获得离婚时监护权的优势。在离婚律师看到的各种措施中,有些是有用的,有些是无效的,有些甚至与子女抚养问题无关。
事实上,法官在解决子女抚养问题时应该考虑的重要的一点是限度地保护子女的利益。一般来说,这意味着“如何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应该如何判断”。在此前提下,律师将谈谈法官在解决子女抚养问题时考虑的具体因素。
、哪一方可以花更多的时间来照顾和教育孩子?包括这一方在内的老人是否愿意并有能力提供这样的帮助?很容易理解,父母陪伴的越多,保护孩子的身心就越健康。
第二、哪一方有不适合抚养孩子的坏习惯?有坏习惯自然会给孩子带来不良影响,所以不适合抚养孩子。
第三、哪一方患有不适合抚养孩子的疾病。
第四、哪一方更负责任?通常谁陪伴,多照顾孩子。
第五、哪一方和孩子之间的亲情更强。
第六、八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如何。
第七、双方的居住情况如何?房屋地址是否方便照顾孩子。
第八、双方的经济条件如何?这位婚姻律师认为这是不重要的。毕竟,离婚后不负责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应该支付抚养费。如果经济能力强,建议多支付抚养费,保护孩子的利益。
第九、一方是否丧失了生育能力?这是律师绝不允许的。正如上面所说,保护儿童利益是重要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法官认为这是判断儿童监护权所有权的一个考虑因素,他们认为孩子是父母的附着物。
总结上述因素,律师还应强调,上述因素不能单独决定子女监护权的所有权,往往相互影响和限制。因此,当事人需要在法庭上灵活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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