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协议可以为对方设定居住权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至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了居住权,只有一项强制性要求,即必须以书面形式设定居住权。离婚协议局登记备案的有效书面文件,自然可以设置居住权。
二、设定居住权的好处
1.可以尽快促进离婚。离婚时,婚后房产的分割一般是一方拿到房子,给另一方房子价值一半的折扣。但在北京,房产的价值一般都很高。离婚时,双方很可能无法给对方几百万的折扣。因此,设定居住权是一个很好的方法“房产分割”方法。当事人可以选择房屋产权归一方所有,但约定他/她在另一方去世前享有房屋居住权。你也可以为孩子提供居住权,这样即使对方再婚,孩子仍然可以永久居住在房子里。
2.能更好地照顾孩子。事实上,许多夫妇会为了孩子而选择。“离婚不离家”,先办理离婚手续,但不公布,直到孩子结婚,然后宣布他们已经离婚。结合离婚律师团队的经验,十多年后没有分配资产的一方经常被扫地出门,因为对方的财产在同居的十多年里和你有什么关系。设定居住权后,双方有正当理由共同居住,“离婚不离家”未分配资产的一方享有居住权,即使有一天对方翻脸无情,你仍有地方居住。
三、离婚居住权隐患
1.居住权一经开立,就不能反悔。对方可以要求登记居住权。根据民法典,居住权需要在房产管理局登记。如果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对方对房屋享有居住权,离婚后对方可以要求您配合房屋居住权登记。
此外,结合(2022)京01民终3576案例,我们可以梳理出,居住权不会因为对方有自己的房子而消失。比如对方家里突然拆了三套房,有足够的地方住,但这并不意味着离婚协议中双方设定的居住权消失,对方仍然享有你家的居住权。
同时,房屋有确切的居住权登记,销售时难以销售。
2.如果居住权没有登记,对方可以在没有你的情况下出售房屋,居住权将受到损害。(2022)京01民终3576号案例中,我们也可以看到,在居住权未登记的情况下,拥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以秘密出售房屋。如果对方认为自己的居住权受到损害,只能起诉前夫/前妻要求赔偿损失,并再次办理诉讼手续。因此,如果双方置了居住权,必须及时办理居住权登记。
一般来说,是否开放居住权,开放多久,如何开放结合自己的离婚情况进行分析,所以欢迎私下聊天我们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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