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律师接受了一位远在新加坡的女士关于如何分割离婚财产的咨询。她和这个男人婚后获得了多处房产,现在由于夫妻关系破裂而面临离婚和分居。这些房产中有一个很特别,离婚律师觉得有必要做一个分析。
这所房子初是以这位妇女的父亲的名义登记的。由于家庭原因,他的父亲决定把房子给这位妇女的个人财产。因为办理房屋赠与的税费很高,很麻烦。因此,双方决定通过买卖的方式将房屋工商变更为妇女的名称。就这样,在双方签订了一份总价为100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后,该妇女成为该房屋的所有者。
对于上述房地产,该妇女认为,由于该房屋是由她的父亲赠送给她的个人,因此该房屋与该男子无关。当然,离婚时,房子只能属于她的个人财产。在这方面,婚姻律师认为这可能不是女人想的那样。这是因为:1.虽然女人的父亲原本打算把房子给女人,但缺乏明确的证据来证明这一点。但是,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原则上,婚后夫妻所得的资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除非捐赠人明确将资产交给丈夫或妻子的个人财产。从这个角度来看,由于缺乏证据,女性很难确认房屋属于其个人财产;
2.虽然双方初的意图是赠与,但实际操作已成为一项业务。婚后购房基本上称为夫妻共同行为,因此该房屋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基于上述原因,如果女性不提前采取救援措施,房屋很可能在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平均分割。
那么,这个女人现在应该如何弥补她的损失呢?律师认为:鉴于该妇女在获得该房屋时实际上没有支付100万元,其父亲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收回该房屋,理由是该妇女未能履行支付价款的责任,严重违反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一旦房子被收回,它将不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男人将没有机会在离婚时分割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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