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期间取得的资产和婚前财产属于各自,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共同所有。协议应当书面选择。”因此,许多当事人会与对方准备一份协议,签字甚至按手印。
诚然,上述纸质协议是人们所理解的书面形式。只要是自愿的,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一般都会有法律效力。然而,这位离婚律师认为:“书面形式”仅理解为“纸面方式”这是对法律的机械理解。结合当今科技发展,电子邮件、微信聊天等多种非纸化方式也属于“书面形式”,也有法律效力。例如,在以下涉及离婚财产分割的婚姻案件中,当事人通过微信聊天就部分婚后所得资产达成夫妻财产协议。
双方结婚时收到了很多红包,经过清点,共计10多万元。双方决定将钱存入银行备用。然而,当这笔钱以谁的名义存入银行账户时,双方发生了冲突。当僵持不下时,男方通过微信向女方发送信息,大致意思是亲友的红包全部存入自己的银行账户。这名回复同意。
然而,结婚仅一年后,双方又离婚了。因为此时,该女子账户中的资金已经耗尽,所以她提出了该男子的想法。因此,以婚姻收入为由,要求分割该男子名下的银行存款。对此,律师表示反对,并将上述微信聊天记录作为夫妻财产协议的证据。看到我们仍然保留着原来的聊天记录,那个女人突然失去了主意,但她的律师说了些什么“法律规定,夫妻财产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达成。根本没有民法典。”微信聊天”因此,微信聊天记录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即使有协议,也无效。”
为了证明微信聊天记录也是书面形式,婚姻律师引用了《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书面形式是合同、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等有形表达内容的方式。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可以有形地显示内容,并可以随时检索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虽然本条款没有提到微信聊天的方式,但根据其书面形式的定义,微信聊天可以有形地表达内容,并可以随时检索。因此,微信聊天的方式是书面形式!
后,法官采纳了律师的建议,认定双方就婚姻红包收入的所有权达成了夫妻财产协议。因此,该女子无权要求分割该男子银行账户中的存款。
法律中有关“书面形式”这个概念起源于白话文,已经有几百年的历史了。几十年前,当我的律师开始学习法律时,这是一个非常常见的法律术语。然而,当时还没有微信,甚至还不知道为什么电子传输、传真和电子邮件。即便如此,我们一开始也很清楚“书面形式”这个概念存在于法律中,即与口头形式相比,它可以反复呈现缔约双方当时的真实意思,在发生纠纷时有证据可查。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夫妻之间的协议通常很难被外人知道,很少签订合同,通常是口头交流。这种情况对日常生活中的琐事来说不是问题。一旦涉及到重大财产的处理,就会突出口头协议的弊端,即矛盾发生后很难恢复双方原有意思的表达。鉴于此,婚姻法强调夫妻财产协议需要书面形式。
在这种情况下,微信聊天记录可以根据自身特点完全恢复双方关于红包所有权的协议。因此,它被理解为“书面形式”它符合立法的初衷。另一方面,律师必须纠缠在民法典中是否有“微信聊天”字样,是对法律规定的机械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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