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张家境贫寒,为了承担起家庭的重担,年轻时一直在外打工,没有时间照顾个人感情,慢慢地,也就成了大龄单身青年。
幸运的是,媒人看到老张独自撮合同龄的阿芳和他结婚了。虽然阿芳已经结婚了,还带了和前夫一起出生的儿子阿牛,但老张一点也不反感。他带着他们搬进了老张父母的房子,对阿牛视而不见。
不过,阿牛成年后,老张和阿芳因各种琐事离婚。于是,老张又离开了家乡。
之后,老张在外面遇到了他现在的妻子阿兰。阿兰有一个女儿小玉。当他们结婚时,阿玉已经成年了。就这样,老张和阿兰和小玉住在一起,他们的关系非常好。
后,老张因病去世了。老张去世后,阿兰和小玉讨论将老张婚前买的房子转让给阿兰。然而,他们被公证处告知,他们需要得到老张继子阿牛的同意。
一遍又一遍,阿兰和小玉联系了阿牛。然而,阿牛在得知这个消息后并不同意。他认为继父的房子应该有自己的一份,所以他拒绝了阿兰的要求。
于是阿兰和小玉向法院起诉阿牛,要求法院判决老张婚前的房子归配偶阿兰,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女阿玉一起继承。然而,阿牛和老张的继父子关系因上一次婚姻的解除而被解除,他们没有履行赡养义务,所以他们无权继承。
阿牛声称,已经形成的支持关系不能随意解除,也不是不愿意支持,而是老张从来没有联系过自己,拒绝沟通。阿兰和老张再婚的时候,小玉已经长大了,和老张没有继承孩子的关系,也没有继承权。因此,老张的遗产应该由他自己和阿兰继承。
所以,到底是谁说的才对?
,继子女继承权的来源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
(一)拟血亲。拟血亲来源于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抚养关系,是未成年继子女在继父母的抚养教育下形成的相对稳定和亲密的关系。法律上,拟血亲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与亲生父母与子女的关系相同,不会随着继父母与亲生父母的离婚而解除。同样,作为彼此的继承人。
(二)支持关系。所谓支持,包括继父母对未成年继子女的支持,对成年继子女的支持,以及继子女对继父母的支持。但无论如何,都要以被继承人生前的客观需求为前提。简单来说,就是被继承人因为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一个人生活,需要别人照顾。只有这样,他们才会被认为是支持关系的形成。简单来说,婚姻带来的人际交往和礼貌交流不应该是形成支持关系的条件。
(三)遗嘱或遗赠。只要遗嘱或遗赠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不损害他人利益,无论是谁,都可以继承遗产,表达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
综上所述,继子女当然不享有继承权,只有形成了血亲关系或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才有继承权。
在上述情况下,阿牛和老张形成了一种抚养关系,并建立了一个血亲。即使老张和阿芳离婚,也不能剥夺阿牛的继承权;但是小玉在老张和阿兰结婚的时候已经成年了,没有和老张形成赡养关系,所以没有继承权。
因此,老张的遗产应该由配偶阿兰和阿牛一起继承,他们形成了血亲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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