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律师接待了一位前来咨询离婚子女抚养情况的何先生(笔名、被告)。由于夫妻关系破裂,该女子已向北京市通州区法院起诉离婚。虽然何先生也同意离婚,但他在抚养孩子方面与对方争论不休。原来,何先生已经结婚四年了,孩子才三岁。
因为没有房产,双方婚后一直住在何先生父母家,至今没有分居。双方都有工作和稳定的收入,收入水平相当,每月5000元左右。女方工作时间正常,何先生属于倒班工作,每周都有夜班。何先生的父母平时会帮忙照顾孩子。何先生父母的房产是两居室,而女方父母的房子是一居室。为了获得孩子的监护权,父母双方都表示愿意在离婚后帮助照顾孩子。
结合以上情况分析,离婚律师认为双方抚养孩子的能力差异并不明显。何先生想说服法官把孩子判给自己的抚养权,需要做一些工作。
我们来谈谈双方抚养能力相似的方面:
1.双方平时都很关心孩子。平时双方都比较关心家庭,陪伴孩子也比较多;
2.双方经济能力大致相同,均为普通工薪;
3.父母身体健康,愿意帮助抚养孩子。
让我们来看看双方的劣势:
1.何先生的主要缺点是:由于工作性质,每周都有夜班,这与孩子的生活规则不同,法官很可能不适合抚养孩子;
2.虽然这名妇女的父母愿意提供帮助,但她的财产是一间卧室,在硬件条件下显然不能满足日常共同生活的需要。此外,这名妇女的收入并不高,离婚后再租一套房子后,剩余的收入将很难满足日常生活费用。此外,孩子总是由何先生的父母照顾,法官会认为孩子已经习惯了当前的生活环境。所以这名妇女说服法官很难判断孩子是否被抚养,但这并非完全不可能。
综上所述,律师认为何先生在抚养孩子方面只有微弱的优势。诉讼需要特别小心。当然,何先生改变自己目前的工作时间。如果能和单位协商调整到能正常上下班的岗位,他的优势会变得非常明显。这样,法官肯定会倾向于把孩子判给他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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