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起诉离婚财产分割时,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和地方高级人民法院的办案指南进行处理。以下是针对不同类型的财产分割原则与处理方式:
房产分割:
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则按照一般共同财产分割。如果双方均主张所有权并同意竞价取得,应准许。如果一方主张所有权,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评估,取得房产的一方应补偿另一方。如果双方都不主张所有权,则根据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并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若房产不宜分割使用,例如单位自管公房或婚后翻建、扩建的房屋,应根据房屋性质、来源、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等因素,分给一方所有,并给予另一方相应价值的补偿。
若房产为一方所有,如婚前个人房产,离婚时一般归该所有人。但如果婚后双方有修缮、装修、原拆原建,则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应由产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增值部分。
动产分割:
对于家庭日用物品,原则上归住房人所有,并适当给非住房方一定补偿。
对于贵重物品,如红木家具,应当由有关部门估价后进行补偿。
知识产权分割:
婚后取得的经济利益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权利尚未转化为经济利益,可不予处理。双方取得的知识产权,离婚后为双方共有。
股票债券分割:
婚后购买的股票和债券属夫妻共同财产。股票一般各半分割,债券考虑收益状况合理分割。
债务分担:
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共同偿还。个人债务,如一方违法行为所欠债务、挥霍所负债务等,不属于共同债务。
特殊财产分割:
煤气建设债券与煤气灶具、电话机、空调等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归使用方所有,并补偿非使用方。
婚后取得的财产保险金,根据投保财产归属确定保险金归属。
子女财产保护:
离婚时,夫妻愿将自己的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法院可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并判决由抚养方保管。
综上所述,上海地区离婚诉讼中财产分割涉及的原则和具体操作方法较为复杂多样。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当事人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同时,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处理结果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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