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080条婚姻关系的解除时间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本条是关于婚姻关系解除时间的规定,明确在协议离婚的情况下,离婚登记后婚姻关系解除。诉讼离婚时,离婚判决书或者调解书生效时婚姻关系解除。需要注意的是,协议离婚时,离婚协议的生效时间并非协议签订时,而是完成离婚登记之时。
这个案例,一对夫妻原来是高中同学,参加工作之后不确定了恋爱关系。很快女方怀孕孩子出生后,女方发现男方有赌博的情况,并且似乎还有第三者,但男方赌咒发誓地说是误会。看后来男方出具书面保证书,和好的意愿强烈,态度诚恳。女方考虑到孩子,就和男方领了结婚证。可是有了这个插曲,似乎很难再回到当初。婚后,两人经常为此吵架,很快,感情的裂痕越来越深。于是两人不得不面对现实,就离婚涉及的具体事宜几轮协商后,便签订了离婚协议。协议明确女方对孩子直接抚养,男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以每年1.5万元的标准计算至女儿成年之日止,而且女儿上学期间的费用由男方一人承担。另外,男方还要向女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协议签订之后,男方想来想去,觉得协议签的太不公平,于是就不同意去办离婚登记。见此情形,女方知道协议离婚已无可能,便起诉到法院,请求解除婚姻关系,判决女儿抚养权归自己,并要求那男方履行离婚协议书中给付钱款的约定。而经审理认为,双方是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婚前生育了女儿,婚后双方感情产生裂痕。女方起诉离婚后,男方也表示同意离婚,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令准予双方离婚。关于子女抚养费问题,根据双方的负担力和子女的实际需要,由男方每年支付抚养费1万元。
关于女方要求男方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法院以离婚协议尚未生效为由未予支持,理由是夫妻之间为协议离婚而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是附生效条件的协议,其生效的条件是解除婚姻关系。但随后双方并未能办理离婚登记,因此离婚协议并未生效,对双方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如果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后,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法院应当认定离婚协议并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适用问题,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有的房产赠与子女,在过户前男方是否有权撤销?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关键得看男方能否征得女方同意。简单来说,女方不同意,男方不得单方面撤销赠与。如果男方与女方协商一致撤销赠与,法律准许撤销。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房产赠与条款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这些内容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构成一个整体,是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
有的当事人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前提下才同意登记离婚的。也许附加的条件就是把房产无偿赠与子女,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会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的这种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男女双方基于离婚事由将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给子女的行为,可视为一种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赠与行为。在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前提下,基于诚信原则,也不能允许任意撤销赠与,以避免有的当事人恶意利用赠与的撤销,达到既离婚又占有财产的目的。当然,如果离婚后,原夫妻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撤销对子女房产的赠予,那么在过户之前是有权予以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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