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离婚时孩子抚养权的判定主要遵循“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具体规则如下:
1. 孩子年龄因素
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但如果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抚养条件却不尽抚养义务,子女可随父亲生活。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法院会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2. 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条件
法院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经济收入:是否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居住环境:是否能为孩子提供稳定、健康的生活环境。
照顾能力:是否有时间和精力陪伴孩子,例如是否经常加班、是否有其他家庭成员协助照顾。
孩子的成长环境:孩子是否已经在一方的照顾下形成了稳定的生活习惯。
3. 特殊情况的优先考虑
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子女随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一方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4. 多子女家庭的抚养权分配
对于有两个孩子的家庭,法院并非机械地“一人一个”,而是综合考虑孩子的年龄、性别、生活和学习环境等因素,确保判决结果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5. 非抚养权方的义务
即使孩子由一方抚养,另一方仍需承担抚养义务,包括支付抚养费。抚养费一般根据非抚养方的收入水平确定,通常为月总收入的20%至30%,具体比例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6. 案例参考
例如,在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由于两个孩子一直随母亲生活,且母亲在照顾孩子方面投入更多精力,法院终判决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均归母亲所有。
总之,上海法院在判定孩子抚养权时,始终以孩子的利益化为原则,综合考虑多种因素,而非单纯依据某一方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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