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办理离婚主要有两种方式: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以下是两种方式的具体手续:
协议离婚
准备材料
身份证明: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如果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一栏显示的是“已婚”,那么就需要提供离婚证明来更新婚姻状况,否则可能无法办理离婚手续。
结婚证:双方的结婚证原件。如果结婚证丢失,需要到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办结婚证或者开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协商一致后形成的书面文件,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子女抚养:明确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金额、支付方式(如一次性支付、按月支付等)、支付期限等。例如,如果双方有一个5岁的女儿,协议中可以写明女儿由母亲抚养,父亲每月10日前支付抚养费3000元,直至女儿成年。
财产分割:详细列出双方的共同财产,如房产、车辆、存款、股票等,并明确每项财产的归属。比如,双方共同购买的一套房产,协议中可以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该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金额。
债务处理:如果有共同债务,需要明确债务的承担方式,是双方共同偿还,还是由一方承担。例如,双方共同借了一笔银行贷款用于装修房屋,协议中可以约定由男方负责偿还这笔贷款。
申请离婚登记
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在上海,婚姻登记机关一般是各区的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婚姻登记机关会要求双方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并核实双方的身份信息、结婚证等材料。
离婚冷静期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30天被称为离婚冷静期,是为了防止冲动离婚,让双方有时间重新考虑婚姻关系。
离婚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领取离婚证
如果双方在离婚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会再次核实双方的身份信息、离婚协议书等内容,确认无误后,发给离婚证,婚姻关系正式解除。
诉讼离婚
准备材料
起诉状:起诉状要写明原告和被告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住址等),诉讼请求(如要求离婚、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等),事实和理由(包括婚姻状况、感情破裂的原因等)。例如,原告在起诉状中可以写明双方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争吵,分居已满两年,感情已经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证据材料:根据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准备相应的证据。如果主张感情破裂,可以提供分居证明(如租房合同、居委会证明等)、争吵录音、证人证言等;如果涉及财产分割,需要提供房产证、车辆登记证书、银行存款明细等财产证明;如果涉及子女抚养,可以提供子女的出生证明、户口簿等。
提起诉讼
一般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在上海,基层人民法院(如各区人民法院)一般都有管辖权。
原告需要将起诉状和证据材料提交给法院,并按照规定缴纳诉讼费。诉讼费的金额根据财产分割的金额等因素确定,一般离婚案件的诉讼费在200元左右,如果涉及财产分割且财产金额较大,诉讼费会相应增加。
法院受理与审理
法院收到起诉状后,会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法院会将起诉状副本送达给被告,被告需要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答辩状。
法院会安排开庭审理,开庭时双方需要到庭。法官会根据双方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对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进行审查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法院会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作出判决。
判决与上诉
法院作出判决后,如果一方不服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需要提交上诉状,并按照规定缴纳上诉费。
如果双方都接受一审判决,判决书生效,婚姻关系按照判决内容解除。
办理离婚手续时,建议提前咨询专业的律师或者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了解的政策和要求,以便顺利完成离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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