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遗产继承的范围和限制主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遗产继承主要包括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等方式,以下是关于遗产继承范围和限制的具体内容:
一、遗产的范围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的范围包括:
公民的收入:如工资、奖金、稿费、利息等。
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如房产、存款、家具、家电等。
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如个人所有的树木、牲畜等。
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如收藏的文物、书籍等。
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如个人经营的生产设备、工具等。
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如知识产权带来的经济收益。
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如保险金、股票、基金等合法资产。
二、遗产继承的限制
(一)法定继承的限制
继承人范围:
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特殊情况:
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转继承: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继承人继承。
丧失继承权: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伪造、篡改、隐匿或者毁灭遗嘱,情节严重;
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宽恕制度: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二)遗嘱继承的限制
遗嘱的形式: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录音录像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见证人的限制: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遗嘱的效力: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后的遗嘱为准。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三)遗赠的限制
受遗赠人的范围:遗赠的对象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组织。
遗赠的接受与放弃: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遗赠的效力:遗赠同样需要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三、遗产分割的限制
保留必要份额: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适当照顾: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均等分割: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多尽义务多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不尽义务少分或不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四、遗产债务的清偿限制
清偿原则: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放弃继承: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综上所述,遗产继承的范围和限制是明确的,继承人需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继承权,同时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果涉及复杂的遗产继承问题,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或法律机构,以确保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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