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虽然离婚期间已经就子女抚养费的压力达成一致,但不能排除将来在必要时改变子女抚养费的可能性。可以看出,离婚期间的协议不支付子女抚养费,这并不妨碍儿童在将来必要时要求抚养费。然而,这位离婚律师今天想谈的是,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没有支持孩子要求赡养费。
双方同意在三年前离婚,因为这对夫妇的关系破裂了。在谈判过程中,考虑到该妇女要求将丈夫和妻子共同拥有的房子留给自己,理由是她想在离婚后抚养孩子。作为交换条件,该男子提出离婚后不需要支付赡养费,因为该房的价值远远高于未来应支付的赡养费。后,双方签署了离婚协议。
如今,这名妇女不仅被解雇,没有收入,而且还患有需要治疗的疾病。因此,该妇女作为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向法院起诉该男子,并要求该男子每月支付3000元的赡养费。对此,该男子坚决反对,并委托律师团队出庭应诉。
对于本案的代理人,婚姻律师认为关键问题是:如何将男子在离婚时放弃房地产与离婚后不必支付赡养费的协议联系起来。一旦可以联系起来,让法官确定该男子已将他应得的房屋价值移交给该女子作为所有赡养费,该女子以子女的名义提起的诉讼将失去事实依据,并将败诉。然而,在男女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中,上述两件事是分开表达的。这并不表明该男子不支付赡养费的原因。我相信该妇女及其律师不会在法庭上如实陈述这两项协议的来源。
幸运的是,双方的离婚时间并不太长,在初的协议谈判中留下的一些证据并没有完全消灭。经过大量的搜索工作,我们终成功地将一些与之相关的证据碎片拼凑在一起。基于这一证据,律师认为,尽管法律规定,当父母离婚后必要时,子女可以要求改变原来的子女抚养协议,如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没有收入来源、经济拮据等。
然而,在这种情况下,有一个关键事实,那就是,该男子在离婚时已经用他应得的房子提前支付了所有的子女抚养费。而且,现在支付的金额远远高于法定赡养费标准。由于该妇女在离婚时获得了所有财产,而且她仍然是该房屋的所有者。仅在这一点上,该妇女声称她的经济拮据是错误的。它的财产价值不低于普通人,甚至超过了普通人。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对该男子每月需要支付3000元子女抚养费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看到案件的关键事实已经得到我们的证实,这位妇女立即失去了她的想法。法官的态度也发生了变化,因此双方开始了调解工作。后,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作为一名父亲,他自愿每月支付1000元的额外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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