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可以包括很多种,有些资产可以由夫妻共同管理,如家具和电器,如住房;其他主要由一方管理,如个人银行账户中的资金,以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对于这种由个人管理的财产,离婚时不可避免地会擅自转移。因此,我国法律规定,离婚时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判决不分或者少分。例如在这种情况下。
婚后,该女子与他人共同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持有51%的股份。三年前,由于夫妻不和,该男子起诉法院要求离婚,随后在法院调解下撤诉。撤诉后,夫妻关系没有改善。因此,该男子再次起诉判决允许离婚。在分割离婚财产时,该男子发现该女子在次离婚诉讼后不久就将全部股份以极低的价格转让给了该女子的母亲,该女子已不再是该公司的股东。
因为这件事涉及到局外人的利益,所以法院在判决离婚时并没有处理这个问题。离婚后,该男子委托离婚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保该女子股份转让无效,涉及的股权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分割为该女子应少分割。
开庭前,我们收集了涉案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发现该女子转让股份的价格只有1万元。但经审计公司评估,涉案股份实际价值高达320万元。
基于上述事实,婚姻律师认为,由于股权受让人是女性的母亲,其自然利益关系,转让价格明显低于股权的实际价值。同时,该转让行为发生在该男子次诉讼离婚后。因此,该女子的母亲不符合善意受让人的标准,不仅转让行为无效,而且该女子的行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恶意转让,严重影响了该男子的合法权益。
看到事实已经被我们发现,这个女人只能寻求调解。后,我的当事人接受了调解,并得到了他应得的股票折扣,案件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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