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收入稳定的当事人在确定离婚后应承担的子女抚养费金额时,按月平均收入的20%至30%确定。因此,在确认子女抚养费金额之前,法官必须查明当事人的收入,并将其作为定案的依据。法官在查明当事人的收入时,通常根据当事人单位出具的确认,以及工资账户的银行流量。那么,当法官难以获得这些依据时,他们应该如何处理呢?以离婚律师团队刚刚处理的一起涉外离婚案件为例,分析如下:
双方在日本相识,并在日本登记结婚。婚后生了一个6岁的女人。由于性格不和,婚后经常发生冲突。后,这名妇女带着她的孩子回到中国,并开始与这名男子分居。该男子委托该律师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鉴于孩子长期跟随女人在中国生活,而男人独自在国外。律师认为,法院应该将孩子判处女性抚养,而男性应该承担支付赡养费的责任。这名男子认为他可以每月支付3000元,而这名女子要求该男子每月支付6000元。这个问题是本案中的争议焦点。
开庭后,法官像往常一样审查了该男子的收入。由于该男子远离日本,获得并提交合格的海外收入证明文件非常麻烦。因此,我们没有提到相关证据,而是在法庭上承认月平均收入相当于1.5万元后。该女子反对我们的承认,并认为该男子的月收入实际上是2.2万元。然而,直到法院结束,双方都没有证明该男子的收入。
对于上述没有证据证明的事实,法官将如何确定并终决定男子应承担多少子女抚养费?让我们来看看法院的离婚判决。在判决中,法官确定的子女抚养费金额为每月3200元。这个金额远低于女方要求的6000元。经计算,可以看出3200元占男方承认月收入1.5万元的21.3%。这个比例正好在法律的20%到30%之间。由此可见,法官以男方的自我承认为计算子女抚养费的依据。
从上述案件可以看出,当原被告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某些案件的事实时,法官可以根据事实的特点,决定以当事人的自我认可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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