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在法律上属于未经国家有关行政程序审查建设的房屋,一般无法取得房产证。因此,法院一般不处理小产权房的销售、租赁、抵押等问题,因为一旦处理,就相当于从法律角度认可小产权房的合理性。
然而,在离婚诉讼中,小产权房确实涉及到双方的生活和生活问题。因此,针对这一点,北京市法院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纠纷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第三十五条中明确规定,已被有权机关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小产权房不予处理;但是,违法建筑行政程序合法化的,可以处理其所有权。对未经行政准建但长期存在且未受行政处罚的房屋,可以处理其使用。
在处理和使用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解释变更相关诉讼请求。在处理相关房屋所有权时,可以分割的可以分割,不能分割的可以通过协商、竞价、询价等方式给予适当补偿。在涉及小产权房分割的案件中,需要在判决论理部分明确使用处理的判决内容不代表对小产权房合法性的认定,不能抵抗行政处罚,不能作为产权所有权证明或拆迁依据。
一般来说,法院在离婚诉讼中可以对小产权房进行以下处理:
1、如果小产权房已经取得了相应的土地规划审批、土地出让金支付等程序,或者相关房产局已经为小产权房补发了房产证,那么这种小产权房可以按照正常房屋进行估价和分割。
二、行政机关明确属于违法建设的小产权房,法院不能进行任何处理。
第三,既没有被认定为非法建设,也没有取得小产权房的合法化程序,法院可以判决小产权房使用权属于一方,给予另一方合理补偿(根据实践经验,一般是购买价格的一半),也可以判决小产权房继续共同生活。
四、法院判决小产权房属于男女一方,但另一方离婚后不搬走的,依照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无权占有房地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要求返还原物”根据规定,结合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民终511号案件,有使用权的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搬出小产权房,法院不会因为涉案房屋的特点属于小产权房而不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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