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女主播谈恋爱,在恋爱期间打赏,转帐巨额财产,分手后能不能要回来?
通过一个直播平台,李某认识了一个女主播孙某,并且对她产生了好感,于是在她的直播间里疯狂奖励,迅速成为一名女主播。“榜一大哥”。
之后两人一直通过微信联系,李某对孙某的好感越来越深。双方一直在微信上“老公”“老婆”相应地,在此期间,李某还在孙某的直播间里打了30多万元,微信转账,买了8万多元的礼物。
美好的时光并没有持续多久。几个月后,他们分手了。为了挽回损失,李某提出退还25万元,孙某同意了。为了留住孙某,李某把钱提高到40万元,以此胁迫孙某继续恋爱。然而,孙这次没有同意,他也没有退还任何钱。
于是李某便向法院起诉孙某,要求对方返还赠与款项。
那李某能不能以赠与孙某的钱和礼物为由要求返还,以结婚为目的的附义务赠与?
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尽管两人在微信上“老公”“老婆”相称,但其实他们从来没有线下见过面,也没有充分的沟通和了解对方。而就李提供的聊天记录而言,孙某在聊天中并没有明确表示同意嫁给李某,所以无法证明李某给孙某的钱和礼物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加条件。
而且,对其在直播间的奖励属于李某在欣赏直播活动时的自愿支出。虽然包括男女关系,但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李某应该知道自己的行为和后果。因此,法院主张奖励是礼物,要求返还的要求不予支持。
但孙某曾在微信聊天中明确表示同意将25万元返还给李某,因此法院终判决孙某将25万元返还给李某,并驳回其他请求。
实际司法实践中,针对现实“打赏”根据行为的法律性质,法院普遍认为,在观看主播直播的过程中,对直播内容感到满意和自发的奖励是免费的,单一服务合同形成了赠与关系。因此,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主播的奖励原则上是无法追回的。
但是如果出现以下特殊情况,仍然可以要求追回:
(1)未成年人,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奖励主播“巨额钱款”,原则上可以追回;但如果奖励金额相对较小,即使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奖励,法院也很可能认定奖励金额符合其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因此不予退还。
(2)挪用公款奖励,属于违法所得,应当追回;根据刑法规定,犯罪分子非法获得的所有财产都应当追回或者责令退还。奖励主播的钱是赃款。如果平台从中分享,主播和平台必须退还。更的是“冯提莫会计门”事件。
(3)原则上,成年已婚人士无法收回给主播的钱。但如果与主播有婚外情,法院会认定此类行为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不予保护,应依法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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