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男子向法院起诉离婚,明确表示要离婚但不支付赡养费。
钱先生和马女士相识相恋,很快就登记结婚了。然而,由于钱先生的身体原因,他们不能生孩子,所以他们同意他的妻子马女士,她可以和别人生孩子,钱先生也会照顾孩子。
所以在婚后的第二年,马女士和其他人生下了一个女儿。然而,婚后几年,由于生活琐事,他们经常发生冲突,多年积累严重影响了夫妻关系。直到冲突爆发,钱先生才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马女士同意离婚,但她坚决不同意钱先生不支付赡养费。她认为这是他们婚前约定的,他愿意承担孩子的所有费用。现在离婚,也要承担孩子的赡养费。
那么钱先生需要承担孩子的抚养费吗?
《民法典》明确规定,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虽然钱先生不能生孩子,但他可以通过其他合法的方式收养或照顾孩子,而不是通过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的协议来满足他作为父母的想法。夫妻双方在婚姻中与他人生子的协议违反了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不受法律保护。
第二,根据法典的有关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承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但由于孩子不是钱先生的亲生子女,离婚后,钱先生不自愿承担抚养费。
因此,虽然两人的协议无效,但法院认为钱先生应根据孩子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经济补贴。后,钱先生一次性赔偿了马女士2万元。
律师在这里提醒你,婚姻不应该是一场赌博,孩子也不应该成为协议的受害者。婚姻并不容易,孩子应该是爱的结晶,不要做违背社会秩序和习俗的事情,给孩子带来创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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