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婚房已经成为现在年轻人结婚的必备的条件。但是居高不下的房价让很多年轻人根本就无法付全款购买房屋,只能选择付一部分首付,然后再进行偿还贷款,但是这种贷款购房的情形一旦涉及双方离婚的时候,计算折价款就非常的复杂,那么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情况,离婚的时候这个房屋应当如何分割呢?
我们来看一个案例。一对90后夫妻生育了一个可爱的女儿,原本幸福美满的生活,但是因为种种原因,男方却提出了离婚。同时给女方的条件是房子和存款都是自己的,要求女方净身出户。女方实在无法理解这种做法,于是找到了我们律所来咨询。通过和女方的沟通,我们了解到,男方认为房子是自己婚前付了首付购买的,婚后的还贷,也是以自己的工资来偿还的。所以说这个房子跟女方就没有关系,为什么要给女方分割?所以才提出了要女方净身出户。男方所说的这种做法是合理的吗?我们看一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从这条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双方结婚之后,无论男方还是女方的工资收入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另有约定。而这个工资收入是存在男方的账户还是女方的账户,并不影响这个收入的性质。既然收入的性质是确定的,用夫妻共同的存款去偿还了房屋的贷款,它的性质依然不会改变。也就是说偿还的房屋贷款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外我们知道房屋,每年都会在不断的升值,在两个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可能有了很大的增值。既然婚后还贷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它对应的增值税的部分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好,前面我们已经明确了,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以及相应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相应的增值怎么去计算呢?这个问题说起来就比较复杂了,因为它涉及到很多的因素。比如说房屋购买时的价值是多少,房屋现在的价值是多少,上,夫妻双方婚后还贷的金额又是多少?这些数据都会用到其中比较重要的两个数据。下面我给大家一一来讲一下。
个就是房屋现在的价值,对于房屋现在的价值,双方可以协商,如果能够协商达成一致,就以双方协商的数额为准。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那么就要向评估机构提出申请,来对房屋的现价值进行评估。另外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就是房屋的原始价值。如果说房屋购买的时间和双方结婚的时间间隔并不长,那这个问题就可以忽略不计。但是如果房屋购买的时间远远早于双方结婚的时间,恰好这个期间房屋又增值了非常的多。那这时候我们就要以双方结婚时的房屋价值为准,来对比房屋的现值进行计算房屋的增值率。
回到我们刚才说的这个案子当中。在我们代理这个案子的过程当中,我们就向人民法院申请调取了对方还贷的明细,并对房屋的现值进行了评估。终计算出了婚后还贷的具体金额以及相应的增值的数额,准确地计算了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终人民法院判决这套房屋归男方所有,但是男方要向女方支付一大笔的房屋折价款。对于这个结果,女方非常满意,因为远远超出了他的预期。
在这里,我要提醒大家,千万不要误以为婚后以自己的工资偿还了贷款,就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了。因为用于还贷的收入属于婚后的工资收入,本身它的性质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不论是用于偿还了房屋贷款,还是用作其他的用途,依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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