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一词来源于《中国书籍外戚传下的孝元傅昭仪》,“太子小,傅太后收养。”收养和继承是中国自古以来就存在的习俗,也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收养。现实中有一种所谓的“民间收养”,就是收养或者继承了别人孩子的“养父母”,没有按照《收养法》的规定办理收养登记手续。那么,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的“养父母子女”关系是否成立?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的“养子”是否具有法定继承权?
21岁时,小王被收养给他的叔叔,但他没有办理相关的收养手续。之后,小王的父母相继去世,两位老人都没有留下遗嘱。小王想继承自己亲生父母的遗产,但此时亲生父亲的另外两个儿子,也就是小王的两个亲生哥哥,说小王已经继承给亲生叔叔,没有权利分配财产。小王和他的两个哥哥上了法庭,主张继承权,要求分配合适的份额遗产。
经审理,法院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小王在“继承”时已经成年参加了工作。这时,他已经能够自立了。在成年之前,他更多的是被生父母抚养。这种“继承”关系不是法律上的收养,而是封建性的“继承”,更多的是承载着“沿袭香火”的目的,所以小王和他的叔叔之间没有法律上的抚养关系。
法院终决定,小王和他的叔叔之间的收养关系不成立,小王和他的亲生父母有相互的权利和义务。小王可以主张继承权分享父母的遗产。
律师观点:
抚养关系是判断收养能否成立的重要标志。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理论界也存在争议。但一般认为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被抚养人是未成年人或不能独立生活的人。第二,被抚养人和被抚养人住在一起。第三,被抚养人在经济、生活和精神上对被抚养人给予照顾、教育、管教和保护,即在物质和精神上双重帮助。第四,被抚养的时间达到一定的期限,理论上对低抚养期有不同的看法,但在三年内却有不同的看法。
提示:
每个人都有同情心。国家倡导和保护以养老为目的的依法收养孩子。在收养孩子的同时,他们必须是合情合法的。任何延续香火或领儿送终的行为,如果不按程序办理收养登记手续,都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法条链接
《关于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
“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的,即养育子女,互有继承权;例如,系封建的“过继”、“立嗣”,未形成扶养关系的,不能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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