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朱先生向韩某借了7万元,担保人是韩某的妻子张某。之后,朱先生多次要求贷款失败。朱先生能否要求韩某及其妻子张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承担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如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越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所承担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可以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共同意愿的除外。
在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作为借款人,另一方作为借条中的“担保人”,符合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中的“共同债务签署”原则。同时,意思是真相是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之一。一方担保另一方的贷款,可以认定双方对债务有共同真实的含义,然后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双方应对贷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百三十四条款:民事法律行为可以根据双方或多方的意思一致成立,也可以根据单方的意思成立。
第143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是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
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承担的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事后追认,以及夫妻双方在日常生活中以个人名义承担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越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所承担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可以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共同意愿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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