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假离婚签署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的案例。男子张某与女子王某结婚登记,婚后生育女儿。为了让女儿接受更好的教育,双方计划购买一套学区房。为了享受首套首贷的购房资格,二人计划假离婚,商定离婚之后女子王某的名义购买学区房,男子张某将首付款300万以补离婚补偿款的形式支付给王某。
后来二人签署了离婚协议,并对子女的抚养、财产分割以及离婚补偿等形式做出了约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后,男子张某将与自己和母亲共有的一套房子变卖,陆续向王某支付了付款300万,王某用这笔钱支付了首付款。在此期间,双方仍然共同生活。在拿到房本以后,王某却以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离婚以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由而拒绝复婚。男子张某由此将王某诉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部分约定无效。
这个案件的焦点在于夫妻双方假离婚而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提供的双方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显示,王某在离婚前多次与张某讨论购房政策、贷款优惠条件以及房屋置换条件,并在办理离婚登记的前一日还在催促张某赶紧办理离婚,表示怕政策有变化,而且离婚时间越长,贷款越好办。
在离婚之后,王某在与张某及张某的母亲的对话中又多次提到没有想过要离婚,因为买房子必须要离婚,并所以才办离婚,并认可曾说过房本下来一年内复婚。以上说辞经体验出,王某的离婚意愿并非真实,实为规避限购和享受贷款优惠政策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因虚伪意思表示而无效,因此法院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评价假离婚效力。离婚行为也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其是否有效,应当考察签署离婚协议时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本案中,张某提供了大量的微信聊天、通话录音以及与通话录音相匹配的转账记录等来证明王某的离婚真实意思是为了获得贷款优惠条件,而并非真想离婚。
因此,双方并没有就离婚的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思表示。因此法院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在此提醒大家,若遭受损失的一方当事人不能够做到有效举证的话,则可能会面临人财两空的窘境。因此,如果以后大家遇到类似的想要假离婚的情形,一定要留意收集好关于双方之间是假离婚的证据,以防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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